内容 |
设立、变更、撤销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登记 |
联系电话 |
3475004 |
办理地址 |
民政局 |
相关法律法规 |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: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,应向原登记管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,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、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。第十八条: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到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,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|
许可条件 |
1、设立申请书纸质版原件2分; 2、不动产证(房产证)原件; 3、财务清算报告直至与案件1份; 4、印章及财务凭证。 |
申请资料 |
名称、住所、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|
办理程序 |
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,应向原登记管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,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、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。第十八条: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到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,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|
办理部门 |
民政局 |
办理时间 |
工作日上午10:00-14:00,下午16:00-19:30 |
办理时限 |
基金会设立60个工作日、变更、注销15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及依据 |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: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,应向原登记管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,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、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。第十八条: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到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,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|